第一,現在,先科普一下三種主要的用工模式:
以前,從上世紀九十年后,國家要求國內企業只應該有一種用工體制,就是合同制。其他個別少量形式,可以用勞務制(不是勞務派遣制),作為主流合同制的補充形式。勞務制,就是只用勞務,不建立人事關系,比如企業返聘退休人員,不能建立勞動關系,只能建立勞務關系,不享受社保、工傷、辭賠償等政策。
什么是合同制呢?企業要用各類員工(哪怕是臨時性季節性的員工),也要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,建立勞動關系,享受勞動法的保護,這是99%的主流。比如,哪怕是勞務派遣工,雖然不與用人企業簽訂勞動合同,而是與勞務公司(第三方派遣機構)簽訂勞動合同,仍然是合同制。從用人企業角度,往往俗稱“勞務工”(注:對勞務公司來說,還是合同制員工)。
那么,有人會問:為啥又出現了勞務派遣制、業務外包制,它們之間到底有什么區別呢?
合同制,就是員工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,享受勞動法保障。比如,企業要為合同制員工上社保,尤其是工傷險,這都是強制性要求,是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和責任。
合同制,不是挺好的嗎?為什么又出現不公平、不平等的勞務派遣和業務外包制呢?
先講一下,勞務派遣和業務外包的來源吧。
上世紀90年代前,企業只有兩種身份,國家干部、國家工人,都是全民所有制職工。90年后后期,改變為合同制員工,企業取消所謂的國家身份,都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,簽訂勞動合同。
國企執行的是“定員定崗定編定工資”四定政策,國企用多少人給多少工資,這是上級決定的。隨著國企的發展,同時人員只進不出,造成了“不斷缺員”。上級不給人也不給工資總額,于是“不給錢、給政策”,推出了臨時性、過渡性的勞務派遣制。
什么意思呢?企業用人,不與他簽訂勞動合同,而是找一個勞務公司,讓勞務公司與他簽訂勞動合同,然后派遣到企業來干活。對用人企業來,此人不是我的合同制員工,不需要履行勞動法規定的保障措施,什么也不用管,不是自己人,就可以大膽地壓縮工資了。比如,招一個正式工8000元,招一個勞務工3000元,而且還不用他的生老病死,省錢又省事。
結果,這個政策,雖然促進了就業,但對企業更有利。企業有選擇性地執行勞務派遣制,只執行自己有利的部分。于是,這種原本非主流的用工模式,被大量流行起來。
到2015年,勞務工被企業大量“違規使用”,大量存在“同工不同酬”的不平等現象,已經泛濫成災。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利益,出臺規范勞務派遣制的通知,要求兩個核心規定:一是企業用勞務工不能超過10%;二是勞務工只能用于三性崗位。不符合規定的,要轉為合同制。
有些企業把勞務工轉為合同制了,有些企業不想增加人工成本和管理負擔,又開始流行另外一種替代模式,業務外包制。
業務外包制是個什么東東呢?其實與勞務派遣制換湯不換藥。舉個具體例子吧:
某單位有個油庫,有化驗工、計量工、發油工、鍋爐工等100人,另外有10名主任副主任安全員等管理人員。100人是勞務派遣工,10人是合同制。那么,勞務工超過10%,應該轉為合同制,可是企業不想轉,就流行了業務外包制。
這個單位把油庫的化驗、計量、發油、鍋爐等工作作為一個“業務包”,整體打包給一個業務外包公司承包。全部交由外包公司,至于外包公司用多少人給多少工資,由業務外包公司定。原來這100人與勞務公司簽勞動合同,現在與業務外包公司簽勞動合同。